评论:新起点,新探索,新使命******
中新社北京9月25日电 题:新起点,新探索,新使命
中新社记者 安英昭
2022年9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致信祝贺中国新闻社建社70周年。
这封贺信既是对中新社70年来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中新社未来的国际传播事业指明路向。立足新起点,中新社必将求新探索、更努力,担新使命、再出发。
新起点,必要厚植爱国主义的根与魂。
从第一次报道秦始皇陵兵马俑,到香港回归前率先写出“马照跑,舞照跳,股票照炒”,再到迎接台湾记者脱口而出“等你们38年了”,中新人的笔锋在新闻史上浓墨重彩,正在于其从诞生之日起就明确坚持爱国主义的报道方针。七十载筚路蓝缕,爱国主义早已内化为中新社的精神之源。
今天,中华民族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伟大复兴的目标。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并非一马平川,波谲云诡的国际气候阴晴难辨。值此历史性关键时刻,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心怀“国之大者”,站稳“中国立场”,既是新起点也是基准线,循此前行,纵道阻且长,亦行则将至。
新探索,还要强健国际传播的枝与叶。
从1952年10月1日,通过电台广播记录新闻的方式对外播发第一篇新闻稿《首都纪念国庆节举行隆重阅兵式》;到紧密联系华文媒体,为侨服务,创造性地以新闻供版合作联结海外;再到如今建立起24小时不间断信息发布系统,形成覆盖境外大多数华文媒介的用户网络,中新社及其旗下中新网、中国新闻周刊等平台不断创新传播形式推动新闻产品触达国际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正在于其不断探索国际传播的新路径。七十载守正创新,数以百计的海外华媒与“华文媒体之家”的双向奔赴,堪称典范。
今天,媒体融合技术迭代演进,国际传播的格局与形式更趋复杂多变。媒体“国家队”须创新国际传播话语体系,加快融合发展,提高国际传播能力。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更需要淬炼“中新风格”,进一步增强报道亲和力和实效性,积极探索媒体融合与学媒结合之道,为开展国际传播工作提供学理支撑,以“实”应“变”,以“融”创“新”。
新使命,更要培育文明交流的花与果。
文明在交流中融合,在融合中进步。七十载上下求索,中新社通过广泛联络海外华侨华人,“以侨为桥”,促进文明交流;通过双向报道中外发展变迁,“以文化人”,推动民心相通。
今天,国际局势风云变幻,“文明冲突”论甚嚣尘上。不同文明、种族、国家间的对立情绪越高涨,做好民心相通工作的重要性就越凸显;外界唱衰、抹黑中国的杂音越刺耳,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紧迫性就越突出;逆全球化、民粹主义的思潮越抬头,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必要性就越上升。时代需要理性对话的平台,文明需要交流互鉴的窗口。八音克谐,方无相夺伦;美美与共,则天下大同。
凡是过往,皆为序章。未来,尤需立足五千多年中华文明,全面观照和阐述中国。新起点上,中新社将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以寻求“最大公约数”和画出“最大同心圆”为目标,不断壮大海外知华友华“朋友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心聚力,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新贡献。(完)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